对策、时评、杂谈

“浮桥事件”,本质上是祸国乱法!

摘自:微信热点推送

----
 

英雄剑 2023-07-10 19:29 发表于安徽

这几天,关于吉林白城洮南市村民黄德义私自建收费的便民浮桥,惹来一家18口,除一位未成年人外,其余17口全部定罪获刑,引起了社会的强烈反响。这真是泱泱中华大地,无奇不无!
今天,我们就来聊聊这件事的惊恐、离奇之处吧。
黄德义是名教师,但从名字来看,“德义”二字还是非常有文化内涵的,有“德”,有“义”,好名字!
中国儒家思想文化,有一句:屈死不告状,饿死不做贼,是想以此来教化底层百姓做一个“屈死、饿死”也不要反抗的顺民。由此可见,牢狱之灾对于任何一个底层百姓而言,都将是一生中最大的噩梦。
但凡有点儿“能量”的人,在当今社会法治环境下,哪怕是被判处了死刑,也可以死刑不死,比如云南“孙小果”之类的人物。
在过去的几年中,我们见得太多了,诸如“纸面服刑”的新名词;有能量的人,还可以轻松搞一个“假释”,或者“保外就医”之类的,把法律空间运用到极致。法律面前永远不会是人人平等!很多有钱、有权的人,从来不怕法律,法律是可以用来运作,获得“自由”的。
对于黄德义这样的千千万万的普通人而言,想制服你,就可以上钢上线,找不到你违法犯罪的对应法条,“寻衅滋事”是个万能罪。
黄德义的父辈是个摆渡人,在村子附近一条没有桥的大河里摆渡来为村民过河提供服务。
当黄德义的父辈不能再摆渡后,教书人黄德义便有了书生气,想起了联合村民,一起自制铁皮船,在这条无人摆渡的河上建起一座浮桥,总共花费了13万元。
自此,黄德义一家子及村民们,就在这座浮桥上做起了“缴费过桥”的生意。行人1元,非机动车2元,汽车10元......
就是这座桥,自2016年修建好之后,方便当地村民就不说了,迎来的确是有关行政部门的处罚,2017-2018年,每年向黄德义罚款10000元,黄德义都缴纳了,到了2019年,黄德义没有缴纳这笔罚款,他们一家子便迎来了刑事官司。
一家18口中,除一位未成年人外,17口被法院判刑了。黄德义被判处两年有期徒刑,缓期两年执行。
黄德义不服判决,进行申诉,到洮南市法院申诉被驳回;黄德义申诉到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,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受理了他的申诉,由此网络舆情暴发。
看到这里,诸位都应该明白了“浮桥事件”的大概事实吧。
村民黄德义建一座浮桥,为了方便本村人通行,进行收费,有些村民过桥不给钱,说明他们没有强行收费。此浮桥收费几年,总共收费52950元,年均收费1.3万多元,然而这个5万多元中,本村一位货车司机一个人就贡献了2万元。
黄德义被法院以“寻衅滋事罪”判处有期徒刑,并退还非法收取的过桥费用。本村这位司机收到法院退还的2万元后,又把这个钱给了黄德义,他认为过桥缴费,天经地义。况且这个桥大大的方便他的出行,解决了他出行绕路的问题。
是天经地义吗?英雄剑认为是天经地义!
因为这个桥是私人出钱修建,本来这个河上就没有桥,如果你认为收费不合理,你就可以不在这个桥上通行,你可以选择绕行,来回多走140公里去白城市。
自愿选择过桥收费,并不是强行让你走这个浮桥的“路霸”,因此这个收费就是天经地义。
再者,这个浮桥一年收费也就1.3万元,一个月也就1000来块钱,这与黄德义投资的13万元相比,如果用资本逐利的角度来分析,这点钱不够13万元投入成本的融资利息;如果计算运营维护成本,每个月的1000来块钱,不够一个看桥人的工资,更别谈维修和折旧费用了。
这起事件的相关细节,目前我们知道的并不是很多,我们看到有关媒体在采访洮南市相关部门的时候,一位副市长认为“对黄德义的判罚没有问题”;水利局的领导也说:黄德义阳奉阴违,罚款之后承诺拆除浮桥,又继续收费,对他的罚款,并不是网上所说“收了罚款就可收费”。
由此看来,当前地方领导的回复还是没有太多的信息量,相信这起事件必须要应了那句:公道自在人心!
目前,也有一些媒体采访报道出来一些细节:其一,采访村民中,本村村民确实有些人是过桥不给钱的,收费也是自愿给;其二,本村有一位开店的经营户,每周要到白城市进货2-3次,他说浮桥拆除后,他到白城市要绕行,往返要多走140公里。
这个浮桥的重要性,走这个浮桥的成本账,相信村民一定会计算,到底缴费走这个浮桥是不是合理呢?
针对些问题,我们不妨再做几点思考:
一、何来“寻衅滋事”?
黄德义是以“寻衅滋事罪”入刑的。这个罪名,很多年前就有法学专家说这是个“口袋罪”,是某些地方领导想用,就从“口袋里”拿出来的“欲加之罪”、“万能之罪”。
黄德义修个浮桥,目前是方便村民,怎么就“寻衅滋事”了呢?于是,网上不乏调侃:愚公移山要判什么刑?《愚公移山》应该从教科书中下架!等等。
很多人不解,自古以来,我国倡导“修桥铺路,添福延寿”的观念,用来教化人们多做修桥铺路这样的善事。为什么到了我们“全民小康的伟大新时代”,黄德义自己筹钱修个浮桥,一家17口就被判刑了呢?
这肯定不是文明法制社会,应该是“老子地盘,老子说了算”的“土皇帝”野蛮的全新时代?
到底是谁在浪费“公检法”等宝贵的公共资源,到底是谁的做法才是真正的“寻衅滋事”。相信这起浮桥事件非常清楚明白,什么是黑白颠倒。
二、刑事定罪需要公检法齐发力!
黄德义一家子是以“寻衅滋事罪”,被判处有期徒刑的。在我国现行的司法体系中,刑事案件分为自诉和公诉。很明显,黄德义一家子被判刑,应该是公诉案件。
那么,刑事案件需要公安机关侦办结束,再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到人民法院,再由人民法院开庭审理,最后依法进行定罪量刑。
黄德义的这个案子,目前舆论只关注到法院是怎么审理判刑的,但是英雄剑很想知道,公安机关有没有参与这起“寻衅滋事”案件的侦办工作,检察院在起诉黄德义的时候,谁哪一位“国家公诉人”代表的人民,向人民法院提起的公诉?程序是否合法?侦办是否客观?审理是否公正?
能够把这样一起自建浮桥便民,办成入刑的刑事案件,需要动用公检法的力量,肯定不是小人物。
通过现有信息,英雄剑认为,吉林“黄德义浮桥案”,与云南孙小果案的本质是一样的:是司法系统腐败透顶导致的结果。
这些案件,再一次彰显了,黑白不分,有权者可以为所欲为的社会本质。
三、一定要给黄德义一家17口入刑吗?
地方政府不为老百姓解决出行问题也就算了,为什么还一定要处理村民的自发修桥行为呢?
黄德义修桥是为了方便村民出行,政府出面罚款是说有人举报,说这个桥有安全隐患。那么,有人举报就一定要罚款吗?有安全隐患,那么在此浮桥运营的几年时间里,并没有发生过安全事故。既然政府有关部门进行了罚款,为什么在黄德义没有自行拆除此浮桥的情况下,有关部门进行拆除,不就完事儿了。
解决问题的“大道至简”,洮南市把一起可以简单解决的问题,上升到刑事的高度,用入刑来对待一起本质是出于善意的举动,把一家子17口都判刑,体现的是社会的野蛮,以及没有人情味和丧失人性的现实。
黄德义的初衷是方便村民出行,自己掏腰包,才举债建了这座桥,怎么就“寻衅滋事”了呢?
既然浮桥已经拆除,既然在运营期间没有出现安全事故,既然要求他们把所收的过桥费都已经退还...那么,还给黄德义一家子17口都定罪入刑,这种“赶尽杀绝”的野蛮,与现代法制文明精神,是背道而驰的!
这起事件,我们期待后续,当下已知道相关信息,审查此案的主审法官,因为“冒名顶替上大学”,已于去年被停职。一个有人生污点的人,在这起案件中,会否是公正审判?
历史是人民写就的,在众多的历史事件中,造就了很多脍炙人口、家喻户晓的成语故事。
现今社会,人民还在继续写就,将永载人类历史的时代故事,这些故事,都有着强烈的时代烙印。

诸如:
古有“指鹿为马”,今有“指鼠为鸭”;
古有“寓公移山”,今有“德义建桥”。

 

 


网站介绍( www.websitesworld.com )  提供旗帜广告与链接服务
© Since 2003, Websitesworld,Inc.